关注:欧盟、美国反倾销新动向!
关 注 1
双反税率最高99.7%!
欧盟对中国玻璃纤维织物征收反补贴税并修改反倾销税率
6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Glass Fibre Fabrics)作出反补贴肯定性终裁,决定对埃及涉案产品征收10.9%反补贴税,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17.0%-30.7%反补贴税。与此同时,决定修改中国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修改后税率为34.0%-69.0%,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具体税率详见下表。
(商务部发布预警提示)
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0193900
ex 70194000
ex 70195900
ex 70199000
TARIC编码为:7019390080
7019400080
7019590080
7019900080
本案补贴和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5年1月1日-补贴和损害调查期结束。
附表一:涉案企业反补贴税率和修改后的反倾销税率表
附表二:双反调查合作的企业名单
附表三:反倾销调查合作、反补贴调查不合作的企业名单
【案件回顾】
2019年5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ech-Fab Europe代表玻璃纤维织物产量占欧盟内同类产品25%产量的生产商于2019年4月1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9年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Tech-Fab Europe于2019年1月8日提出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20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埃及的玻璃纤维织物作出反倾销终裁。关 注 2
美国宣布对越南部分产品发起调查
被指原材料来自中国?
美国商务部上周三表示,将对使用中国部件在越南组装的硬木胶合板进行调查,以研判其是否规避了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进口关税,此举可能导致对越南产品可能征收类似的进口关税。
疑似中国制造,美国对越南胶合板展开反倾销调查
据外媒6月11日报道,美国将对越南出口的硬木胶合板展开反倾销调查,这意味着其未来可能对越南这一产品进行收费。需要关注的是,越南胶合板被指使用了中国原材料,而后在当地进行加工并对美出口。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2017年12月认定,进口自中国的硬木胶合板对美国生产商构成损害,对这类产品实施五年进口关税。
美国商务部已对进口自中国的硬木胶合板课征反倾销税183.6%、反补贴税最高194.9%,认定这些产品获得补贴并在美国倾销。并称,来自中国的进口额总计为11.2亿美元。上述硬木胶合板公平贸易联盟对美国商务部的决定表示欢迎。
美方数据显示,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关税生效后,2018年美国的硬木胶合板进口金额从上一年的2,800万美元大增至2.38亿美元,之后在2019年翻倍至4.68亿美元。中国产品进口则逐年下降,2017年为11.2亿美元、2018年为1.43亿美元、2019年为6,600万美元。
越南频繁对中国商品采取收费措施
尽管越南一直在竭力避免被美国"收费"的命运,甚至还在今年3月承诺将进口价值30亿美元的美国农产品,但依旧收到了美国"调查产品"的相关通知。
越南如今正面临美国的调查,这意味着其此前的努力或许已付诸东流。在今年前4个月的出口商品市场上,美国是越南出口的最大市场,出口额达203亿美元,同比增长13.4%;然而,近年来美国已多次对越南与美国之间不断飙升的进出口盈余感到不满。另一方面,面对可能遭美收费的压力,越南则开始频繁对中国商品采取收费措施。去年7月,美国宣布将对越南转口至美的钢铁等商品收取最高达456%的额外费用;随后10月,越南紧急宣布将对来自中国的钢铁产品加收为期5年的费用。今年4月,越南又宣布将对来自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4国的纺织原材料部分聚酯长纤维(又称长丝纱线)发起调查,一旦调查结果符合越方预期,那么中国相关商品将面临被收费的命运。延伸阅读越南实施最严产地证法规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环境下,确实有一些中国外贸出口商、货代考虑借道东南亚国家利用第三方转口贸易规避美国加征关税风险。越南为了避免美国惩罚影响本国经济,于去年10月开始施行最严产地证法规。
目前最新的规则于2019年10月21日起开始生效。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规定:商品标签上必须标示产地,某一货品若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将可标示“越南制造”。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的税则号列,补充的进口报关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且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的货物时,则海关机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的货物,并依本公告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关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关单上所载税则号列的货物符合第31/2018/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单位依照本公告第19及21条之规定进行确认手续。如果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本公告第5条的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机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如果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本公告第5条规定),但于过期后才补充申报及缴交(第7条规定),海关机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关务小二、外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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